扬州“三星”电梯品牌在注册成功后,却经过韩国三星公司多年的异议、复审、一二审,日前北京高院判决还是可以继续在电梯上使用三星品牌。
较新消息,在北京高院刚刚判决的审理中,这场跨国商标纠纷历经5年多,较终以韩国三星电子败诉划上句号,扬州三星电梯公司早在1998年就注册了“三星”“THREE STARTS”及图商标,并沿用至“AEC三星”“AEC THREE STARS”商标不构成侵权。“三星”“SAMSUNG”在中国的**度不及于第7类电梯等商品,而且椭圆图形并非三星电子依法单独享有**权的商标,且两者包含的椭圆图形并非完全一致。较终,北京高院给出上述判决。
扬州三星电梯是一家以生产电梯产品为主的民营企业 火炬区商标专利申请,2006年与德国AEC电梯公司合作,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申请注册“AEC三星”“AEC THREE STARS”商标,其中图形商标采用椭圆形图案。就在该商标公示期间,韩国三星电子分别于2009年和2012年两次向国家商评委提出异议,认为扬州三星电梯商标属恶意模仿,抄袭其椭圆图形要素,所以要求撤销扬州三星的注册商标。
商评委调查后认为,扬州三星电梯公司早在1998年就注册了“三星”“THREE STARTS”及图商标,并沿用至“AEC三星”“AEC THREE STARS”商标。而韩国“三星”虽然很**,却是1999年才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且两个商标存在明显差异,不会造成混淆误认,所以较终裁定三星电梯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三星电子不服,于今年初又上诉至北京高院,最后,高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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