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屡屡发生字号与商标的冲突,尤其是连锁药店和药企之间。作为在中山从事商标代理十多年的商标代理人来说,深知其主要因为我国商标注册与企业名称登记的主管部门不同。由于目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之间难以有效实现信息资源全部共享,也无法进行交叉检索,这两种不同的注册管理体制形成了法律真空,从而出现众多相同或近似的字号与商标合法并存的情形。对于商标权与字号间的权利冲突,通过诉讼固然能够解决,但耗财费力。对此,企业应尽量将字号与商标相统一,或者及时将字号申请注册为商标,以在更大范围内获得保护。
同仁堂、老百姓、中联等**连锁药店因商标权与字号权冲突而产生的纠纷频发。同处一地的湖南芝林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下称芝林大药房公司)与湖南芝林药业有限公司(芝林药业公司)对簿公堂。日前,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下称商评委)原裁定结果 健身器材商标代理,即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去年,一起因“老百姓”商标与“百姓”字号冲突引发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落下帷幕,法院判决驳回了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老百姓公司)的诉讼请求。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葛惠芳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依法注册企业字号“溧阳市社渚百姓药房”,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该名称的**权。“老百姓”作为商标显著性不强,是常用词汇,特别是作为药品推销时 代理健身器材商标注册,识别商品的功能相对较弱。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老百姓公司的诉讼请求。老百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给中山商标所有人提个醒:一起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而转让出去的商标却因过了诉讼时效而无法挽回。
这案件再次警醒中山商标注册的所有人要时刻关注自己所注册的商标、**等无形财产,否则很可能被人家卖了猪仔还蒙在鼓里呢。
2011年4月20日,商标局核准“国宗”商标转让给杨翠仙的事项刊登在总*1260期《商标公告》上。2013年11月11日,“国宗”商标的原注册人李国宗不服商标局该具体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国宗于2013年11月11日向一审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健身器材商标代理公司,**过了2年法定起诉期限。据此,法院一审裁定:驳回李国宗的起诉。
李国宗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称其一直到2013年11月1日接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询问通知时才知道涉案商标被核准转让一事,因此,该案起诉期限应当从2013年11月1日起算,其起诉没有**期。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公告》属于国家依法向社会公告核准转让行为的法定载体,故自2011年4月20日起即应视为李国宗知道该核准转让行为内容,其于2013年11月11日提起的该案诉讼**过了《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2年期限。据此 健身器材商标,二审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核准商标转让具体行政行为起诉期限的确定,是直接影响当事人的相关权利能否得到**救济的重大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此加以厘清。 在确定商标核准转让具体行政行为起诉期限的问题上,仍然应当以《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十一条**款规定的2年期限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