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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醒:中山已经注册了商标的商标所有人请注意了——注册商标长期不用的话,将被注销。
2013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达18.8万件,比上年增长14.15%;累计商标注册量为8652358件,有效注册商标为7237894件。但是 江门高新区商标公司,我国大陆范围内有53%的闲置商标,而大量中小企业却没有商标。
注册商标闲置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气的企业出于保护品牌的考虑,进行商标全类或防御注册后,放在一边不用;二是企业在重组、兼并、破产时,忽略对商标的处理,造成许多商标被遗忘;三是商标注册成功后 江门高新区商标转让申请,经过市场检验,企业对该品牌的产品前景不太看好,成为了闲置商标。
新《商标法》*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这可减少恶意注册,同时也为了清除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使之重回公有领域。
新《商标法》还对侵犯未实际使用过的注册商标的权利的损害赔偿做出限制。该法*六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权人提供此**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权人不能证明此**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对于企业注册的防御性商标,如果“一撤了之”,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失,无法防止商标的“淡化和混淆”。因此,“撤销”应重点围绕商标恶意抢注等投机行为,对于防御性商标的撤销应慎重地区别对待。
“阿里斯顿”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原因在于 “ARISTON”在先注册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原告嘉兴市阿里斯顿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 代理江门高新区商转让标,*三人马奇和布雷维提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被异议商标为*6084818号“阿里斯顿自主吊顶及图”商标,由阿里斯顿公司于2007年6月申请注册,*使用在第6类金属支架,五金器具等商品上。法定异议期内,马奇公司提出商标异议申请。其称,“阿里斯顿”“ARISTON”商标是马奇公司*创并长期广泛使用的文字商标,是世界家用电器行业的**商标。被异议商标与马奇公司在先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是对马奇公司在中国注册的“阿里斯顿/ARISTON”**商标的摹仿和翻译,其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致使马奇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
经审理法院认为,在被异议商标“阿里斯顿”和引证商标“ARIS-TON”对应关系较为紧密的情况下,*三人在评审阶段虽未提交引证商标的使用证据,但上述商标的共存仍会使相关公众对两商标*使用商品的来源造成混淆误认。据此,法院维持了商评委作出的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复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