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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新《商标法》主要修改内容解读之二
4、增加侵权人举证责任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规定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 申请外海区商标注册申请,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侵权赔偿数额。
影响:此举大大减轻了商标权利人在主张侵权赔偿时的举证负担,使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更有法可依,对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5、增加关于商标注册审查和案件审理时限的规定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而针对涉及单方当事人的商标确权案件,新《商标法》增加了9个月的审理时限 外海区商标申请代理,针对涉及双方当事人的确权案件,增加了12个月的审理时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或者6个月。
影响:上述新增内容对商标注册审查和案件审理时限进行了限制,有利于大大改善当前商标注册周期过长,影响当事人权利的情况,同时增强了商标获权时间的可预期性。
我们熟知用在茶台上的快速烧水器品牌“金灶”日前却遭遇冒用“**商标”商家被判3倍赔偿
2014年7月5日,王某在广州某商场购买了“金灶耐热玻璃茶道杯”、“金灶**弹压茶道杯”各3个,共支付货款729元。两种商品外包装上均显示有“中国**商标”等字样。两种商品均系广东某企业生产,但该企业拥有的“金灶”**商标所适用的产品范围并不包括上述两种商品。王某和商家对此均无异议。
王某认为,涉案产品存在着**范围冒用“中国**商标”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构成欺诈 外海区商标注册,于是要求退还货款及另支付3倍赔偿。商家则辩解称,是厂家在包装过程中的疏忽造成,并已通知对旧包装回收处理,王某所购买的是因工作疏忽遗留的少数旧包装产品,不存在欺诈。
日前,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之规定,商家作为经营者在明知涉案商品所标注的“中国**商标”并不适用于涉案商品仍然销售 外海区商标,依法能够认定为欺诈消费者。于是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支持了王某的诉求,除退还货款外,商家需赔偿2187元,王某则退还商品。
我们认为,如果按新的商标法来处理的话,该公司还违反了商标法规定的“在产品、包装、广告宣传中不得标记'**商标'字样来误导、吸引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