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原告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小拇指汽修连锁总部)诉天津市小拇指汽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小拇指)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为*30号指导性案例入选。在此之前,该案亦被较高人民法院列入“201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较高法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作为全国各级法院日常审判工作中的参照样本,日后此类情节、性质相同的诉讼案件的裁判将有成例可依 家电商标,有助于指导审判工作、统一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标准,**公正**,增强**透明度。
根据较高法院*七批指导性案例记录,天津华商公司原是杭州小拇指公司的*商 家电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后因天津华商公司违反《特许连锁经营合同》,在未经杭州小拇指许可的情况下,天津市小拇指汽修公司、天津市华商公司通过网站自行进行招商*,并多处擅自使用“小拇指图”标识,且存在单独或**使用“小拇指”的情形,杭州小拇指以此举侵害了其注册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
2013年2月19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侵害商标权一案做出终审判决:法院裁定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胜诉。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被告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属于侵害商标权,该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二审法院均依据相关的法理及证据作出剖析,作出一致的裁判,支持原告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公司的相关诉讼请求。
“凯悦”与“金凯悦”商标是否近似引起的纠纷
“凯悦”与“金凯悦”二者同为酒店品牌,因一字之差,美国凯悦酒店将广东名冠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4家金凯悦酒店告上法庭,该案于2013年3月15日在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凯悦酒店以名冠集团金凯悦酒店侵犯其注册商标**权、企业名称字号权为由,向4家金凯悦酒店索赔800万元。
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凯悦酒店共获赔100万元,东莞金凯悦大酒店、广东金凯悦酒店集团有限公司被判令限期申请变更企业名称。
东莞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被告金凯悦酒店等在经营过程中使用“金凯悦”等商标标识,构成对凯悦酒店享有的“凯悦”商标权的侵犯;被告金凯悦酒店等企业名称中使用“凯悦”字样 家电商标注册代理,侵犯了凯悦酒店的企业名称权,对凯悦酒店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同时认为,“名冠金凯悦”商标经过多年持续使用和宣传推广,被评为广东省*商标,已经具有一定**度,被告方在企业名称中或经营过程中使用“名冠金凯悦”字样或服务标识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也并未**出规范使用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