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新《商标法》主要修改内容解读之六
12、商标侵权判定中引入“*导致混淆”要件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五十七条将原《商标法》*五十二条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侵权情形进行了细分,对于不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情形的侵权判定增加了“*导致混淆”的判定要件。
影响:该条款的修改明确了对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三种商标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判定,需要考虑是否满足“*导致混淆”这一适用要件。
建议:作为商标权利人,在今后的维权案件中,对于他人不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商标使用行为,如果要想获得较终的侵权认定 代理照明电器商标注册,需要注意在理由阐述及证据材料的组织上不要忽视对涉案商标的使用满足“*导致混淆”这一要件的论述及证明。
我国首起因印“中国**商标”而被罚款的案件 申请照明电器商标注册,河南中原绿色肥业有限公司被罚**10万,这也给中山的广大商标所有人尤其是**商标所有人提了个醒。
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商标法》 照明电器商标代理,其中明确规定企业不得将“中国**商标”用于产品包装、广告宣传等场合上。
日前,河南省工商局在开展中原红盾集中整治行动中 照明电器商标,发现河南中原绿色肥业有限公司不仅在其包装上标注“中国**商标”,其经销的部分化肥还不合格。该公司被工商部门处以**过10万元的罚款。
在此,再次顺便提醒中山的**商标所有人,要慎用“中国**商标”这6个字,千万不要在包装、广告宣传等场合下使用“中国**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