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新《商标法》主要修改内容解读之五
11、增加禁止宣传和使用“**商标”的规定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十四条*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此规定的,根据*五十三条,“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影响:“**商标”原本是加强对较高**度商标保护的一种法律概念,但长期以来 大涌家具商标注册申请,市场经营者将“**商标”作为一种荣誉使用在产品上或宣传活动中。市场对**商标这种广告效应的旺盛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饱受诟病的**商标制度异化问题。此次新《商标法》增加对“**商标”宣传和使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大涌商标,旨在将“**商标”回归为一种法律符号。
建议:对广大**商标企业来说,如果涉及将**商标作为广告宣传等情况,需在新《商标法》实施前尽快调整并停止宣传使用“**商标”。
作为照明行业比较**的雷士照明公司,近年来却是风波不断
日前的相关资料获悉,雷士照明董事会认为,雷士照明的创始人吴长江可能有欺瞒行为,并且正在展开调查。他的行为涉及了公司的商标未经董事会同意却许可多家公司使用雷士品牌。
吴长江较近告知董事会的多数成员,其于2012年代表雷士照明附属公司惠州雷士光电,与另外三家公司(山东雷士照明、重庆恩维西实业和中山**爱司照明)各签署一份许可协议。吴长江称,该等许可协议授予三家公司使用雷士品牌权利,为期20 年。“董事会的多数成员之前不知悉所谓许可协议的存在,董事会亦未批准、授权或追认任何该等协议的签署”,雷士照明表示,如果三家公司滥用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任何品牌名、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本公司将采取所有必要的法律行动以捍卫本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而另一家公告中提到的公司,中山**爱司照明有限公司,则成立于2008年3月20日,注册资本100万元,投资人为赵延**。2010年4月20日,雷士照明同中山市**爱司照明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根据该协议 大涌商标注册,雷士照明将其注册的部分商标授予**爱司公司使用。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报道,**爱司实则为吴长江岳母陈敏私人控制,持有该公司40.93%的股权。由此,吴长江与公告中涉及的三家企业有着不解的渊源并一直纠缠至今。
这又是一起典型的商标许可引起的重要纠纷,而且是未得董事会同意情况下,股东之一擅长许可给多家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 大涌红木家具商标申请,估计这必将引起公司内部新的动,并可能影响公司接下来的决策和发展大计。所以,奉劝商标所有权人今后在许可或转让注册商标时要慎重,否则在日后必将带来诸多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