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悦”与“金凯悦”商标是否近似引起的纠纷
“凯悦”与“金凯悦”二者同为酒店品牌,因一字之差,美国凯悦酒店将广东名冠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4家金凯悦酒店告上法庭,该案于2013年3月15日在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凯悦酒店以名冠集团金凯悦酒店侵犯其注册商标**权、企业名称字号权为由,向4家金凯悦酒店索赔800万元。
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凯悦酒店共获赔100万元,东莞金凯悦大酒店、广东金凯悦酒店集团有限公司被判令限期申请变更企业名称。
东莞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被告金凯悦酒店等在经营过程中使用“金凯悦”等商标标识,构成对凯悦酒店享有的“凯悦”商标权的侵犯;被告金凯悦酒店等企业名称中使用“凯悦”字样,侵犯了凯悦酒店的企业名称权 坦洲知识产权申请服务,对凯悦酒店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同时认为 坦洲知识产权服务,“名冠金凯悦”商标经过多年持续使用和宣传推广,被评为广东省*商标,已经具有一定**度 申请坦洲知识产权注册,被告方在企业名称中或经营过程中使用“名冠金凯悦”字样或服务标识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也并未**出规范使用的范围。
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之关系
2013年商标法的重大修改之一是对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修改。2013年商标法在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中明确规定了混淆可能性要件,不仅切实反映了我国自1988年《商标法实施细则》以来商标实践的相关成果,也顺应了相关国际公约和**或地区商标立法与**发展的潮流,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
然而,规定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商标法*57条*2项中的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概念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均是不清楚的。在进行商标侵权判断时相似性判断与混淆可能性判断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之间关系的不同理解对于商标注册和商标侵权判断具有重大影响。
从**或地区商标法来看,就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的关系,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有三种主要立法例:一是以美国商标法为代表的混淆可能性吸收相似性的标准,二是以日本商标法为代表的混淆可能性内化于相似性的标准,三是以欧盟商标法为代表的以相似性为基础而以混淆可能性为限定条件的标准。
由于已经有混淆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的较终限定条件,相似性标准可以略微低一些,从而既可以将那些明显不构成商标侵权的行为排除出去,简化商标侵权判断,同时又通过混淆可能性的配合不至于制裁那些不存在混淆可能性的商标使用行为。
2013年商标法*三次修正,在商标实践中已经运用多年的混淆可能性较终被正式规定于商标法*57条*2项,商标实践中采用的“混淆性近似标准”也转变为“相似性+混淆可能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