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准注册的商标,必须规范使用,否则就可能涉嫌假冒商标。即使是印刷企业在印刷他人的商标时,也要核对对方的商标证核准使用的范围是否一致。
北仑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发现小港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正在印刷的**山茶油礼盒和手提袋涉嫌商标侵权。目前,该印刷企业已被立案查处。这家公司已注册核准的商标为*35类的服务商标 商标**代理,但却擅自将该商标印刷在*29类的油脂类产品山茶油的外包装上,这是不允许的。
当日,检查人员发现工人们正忙碌地为鄞州的一家公司加工一批**山茶油礼盒和手提袋,上面赫然标注着注册商标“景尚铭品”。翻看该公司负责人张某提供的该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时,检查人员发现,“景尚铭品”注册商标核定的是*35类 专业商标**代理,属于服务商标,核定的使用商品限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开发票等。
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具有**权,且其**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为限。“这批包装盒与手提袋明显是用于**山茶油的,而山茶油这个商品归属*29类中的油脂类 商标**中山专业代理,因此张某提供的这个《商标注册证》并不能作为该印刷行为的商标注册证明。”
随后,检查人员联系上委托加工这批包装盒的鄞州某贸易公司,对方表示,山茶油“景尚铭品”商标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已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但注册证还未审批下来;由于忙着向市场供货,便想投机利用一下现有的这个服务类的《商标注册证》,没想到被查了。
在此,再次提醒相类似的印刷企业:在承接带商标的印刷业务时,一定要委托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仔细核查证明文件上的商标和商标图案、注册人、类别、核定使用商品、有效期等内容。
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之关系
2013年商标法的重大修改之一是对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修改。2013年商标法在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中明确规定了混淆可能性要件,不仅切实反映了我国自1988年《商标法实施细则》以来商标实践的相关成果,也顺应了相关国际公约和**或地区商标立法与**发展的潮流,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
然而,规定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商标法*57条*2项中的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概念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均是不清楚的。在进行商标侵权判断时相似性判断与混淆可能性判断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之间关系的不同理解对于商标注册和商标侵权判断具有重大影响。
从**或地区商标法来看,就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的关系,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有三种主要立法例:一是以美国商标法为代表的混淆可能性吸收相似性的标准,二是以日本商标法为代表的混淆可能性内化于相似性的标准,三是以欧盟商标法为代表的以相似性为基础而以混淆可能性为限定条件的标准。
由于已经有混淆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的较终限定条件 中山商标**代理,相似性标准可以略微低一些,从而既可以将那些明显不构成商标侵权的行为排除出去,简化商标侵权判断,同时又通过混淆可能性的配合不至于制裁那些不存在混淆可能性的商标使用行为。
2013年商标法*三次修正,在商标实践中已经运用多年的混淆可能性较终被正式规定于商标法*57条*2项,商标实践中采用的“混淆性近似标准”也转变为“相似性+混淆可能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