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起因印“中国**商标”而被罚款的案件,河南中原绿色肥业有限公司被罚**10万,这也给中山的广大商标所有人尤其是**商标所有人提了个醒。
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商标法》,其中明确规定企业不得将“中国**商标”用于产品包装、广告宣传等场合上。
日前,河南省工商局在开展中原红盾集中整治行动中,发现河南中原绿色肥业有限公司不仅在其包装上标注“中国**商标”,其经销的部分化肥还不合格。该公司被工商部门处以**过10万元的罚款。
在此,再次顺便提醒中山的**商标所有人 代理注册古镇灯饰商标,要慎用“中国**商标”这6个字,千万不要在包装、广告宣传等场合下使用“中国**商标”。
“阿里斯顿”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原因在于 “ARISTON”在先注册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原告嘉兴市阿里斯顿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三人马奇和布雷维提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被异议商标为*6084818号“阿里斯顿自主吊顶及图”商标 古镇灯饰商标申请代理,由阿里斯顿公司于2007年6月申请注册,*使用在第6类金属支架,五金器具等商品上。法定异议期内,马奇公司提出商标异议申请。其称,“阿里斯顿”“ARISTON”商标是马奇公司*创并长期广泛使用的文字商标,是世界家用电器行业的**商标。被异议商标与马奇公司在先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古镇灯饰商标代理公司,是对马奇公司在中国注册的“阿里斯顿/ARISTON”**商标的摹仿和翻译,其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致使马奇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
经审理法院认为,在被异议商标“阿里斯顿”和引证商标“ARIS-TON”对应关系较为紧密的情况下,*三人在评审阶段虽未提交引证商标的使用证据,但上述商标的共存仍会使相关公众对两商标*使用商品的来源造成混淆误认。据此,法院维持了商评委作出的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复审裁定。